(2010)绍越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双剑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双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绍兴双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外谷社。法定代表人:王国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东堰村。法定代表人:尚秀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双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双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