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商初字第0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广盛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广盛给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485号原告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一龙,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广盛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广盛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盐城锦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