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孔仙与施书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仙,施书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孔仙。被告:施书彩。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孔仙诉被告施书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孔仙撤诉。本案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