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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孔仙与施书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仙,施书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32号原告:王孔仙。被告:施书彩。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孔仙诉被告施书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孔仙撤诉。本案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