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建芬与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渭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芬,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渭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460号原告:陈建芬,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逍林镇金建水泥砖厂(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四明山镇梨州。法定代表人:熊波,执行董事。被告:朱渭年,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芬诉被告宁波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渭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