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亮与濮凤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凤燕,张亮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凤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上诉人濮凤燕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知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系美术作品“五彩闪烁”著作权人,上诉人、王清民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五彩闪烁”花样的窗帘布料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间讼涉纠纷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之侵权行为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