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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三界茶机厂与郑世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祥,嵊州市三界茶机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世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界茶机厂。代表人吴骥炯。上诉人郑世祥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三商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茶机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是购买制作茶叶的机器设备,合同名实相符。该批设备也是采用的交货方式为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余姚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茶机购销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系属承揽合同性质与名称不一致,故本案应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嵊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