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沙红亚与曹红霞、曹才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红亚,曹红霞,曹才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2号原告:沙红亚(公民身份号码:330626196612174625),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红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10282329),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才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70221231X),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红亚与被告曹红霞、曹才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红亚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红亚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红霞、曹才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红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元5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2号原告:沙红亚(公民身份号码:330626196612174625),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街道东莺新村140号。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红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10282329),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四合群力58-1号。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才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70221231X),男,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四合群力5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红亚与被告曹红霞、曹才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红亚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红亚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红霞、曹才根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红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元5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袁士增审判员尚新华审判员陈青宝二Ο一Ο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