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路强抢夺罪,路强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强,无业。200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减刑后于2008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抓获,次日被强制戒毒,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强犯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6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路强在灞桥区洪庆街办西侯村丰盛祥泡馍馆以接人来此吃饭为由,骗走该饭馆老板马荣礼的“宗申”摩托车一辆(价值2010元),销赃得款后挥霍。二、2009年7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路强从灞桥区洪庆街办车丈沟村苏武军家盗走“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销赃得款后挥霍。三、201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路强在庆华医院儿科观察室冒充医生将邢某骗至室外,趁邢不备将邢所戴金项链(价值2115元)拽下后逃跑,后被当场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前科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且系累犯,诉请本院数罪并罚,从重处罚。被告人路强对其盗窃、抢夺行为供认不讳,唯辩称其未骗马荣礼之摩托车,其盗窃行为是主动供出来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强有下列犯罪行为:一、2009年6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路强在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洪庆街办”)西侯村丰盛祥泡馍馆,以借为名,骗走该饭馆老板马荣礼宗申牌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后已花费于吸毒等。经价格鉴定,被骗摩托车价值20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马荣礼的陈述证明,他在洪庆街办西侯村经营丰盛祥泡馍馆。2009年6月28日晚11时许,来了一个顾客,这顾客前一天和西侯村的吴宏伟来过。这顾客要用他的摩托车去接个人,他因此人与吴宏伟认识,就同意了。这个顾客骑上摩托走了,刚一走,他就觉得不对劲,就去追,没追上,他想是被骗了,就报了案。他的摩托车是红色宗申125型的。2、吴宏伟的证言证明,他是洪庆街办西侯村村民,2009年6月19日他借马荣礼的宗申125型摩托车接孩子时带着路强,在丰盛祥泡馍馆遇见了马荣礼,路、马打了个照面。2009年6月29日早晨,马荣礼对他说其摩托车被路强盗走了。3、路强的供述证明,2009年6月底一天,他和同学吴宏伟在吴家对面的丰盛祥泡馍馆吃过饭,第二天晚上他又去了,他让老板把啤酒冻好,并要借老板的摩托车说是去接个人,老板同意,他骑上摩托车就走了,两天后他将摩托车卖了800元,一部分买毒品吸了,一部分零花了。4、灞价鉴字(2010)第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骗摩托车价值2010元。5、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二、2009年7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路强到洪庆街办车丈沟村3组访亲时发现苏武军家有一辆豪爵125型摩托车,遂趁苏家人不备,将该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后已花费于吸毒等,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苏武军的陈述证明,他是洪庆街办车丈沟村3组村民,2009年7月7日下午2时许,路强来问他其亲戚家的人干啥去了,过了一会儿又要给他修电视接收设备,他没让修,路就走了,他去睡觉,3点多醒后摩托车不见了,他就报了案。他的摩托车是豪爵125型的,他怀疑是被路强偷走,因路吸毒,平时也有偷窃行为。2、郑天顺的证言证明,他与苏武军是邻居,路强是他的亲戚。2009年7月份,苏武军说其摩托车丢了,他亲戚去过其家,并说了他亲戚的特征,他当时就怀疑是路强偷了苏的摩托车,因路吸毒,原来也偷过。3、路强的供述证明,2009年7月上旬一天中午,他到车丈沟村找表姐,没找着人,就到隔壁打听,隔壁家只有一个小女孩,他让这女孩去找大人,然后趁没人将这家的摩托车骑走了,三四天后把车在鱼化寨卖了500元钱,一部分买了毒品,一部分零花了。4、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5、灞价鉴字(2010)第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三、2010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路强在洪庆街道发现被害人邢某颈戴金项链,即尾随邢来到庆华医院儿科观察室,冒充医生将邢骗到观察室外空地,趁邢不备拽下邢的金项链后转身就跑。邢边追边喊抓贼,群众闻讯后将路强抓获并交于警察。因路强吸毒,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对其强制戒毒,戒毒结束后于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事前已掌握路强盗、骗摩托车的情况,审问后路强亦供认不讳。经价格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211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邢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3月16日下午2时许,她去庆华医院儿科给孩子看病,正打吊针时一中年男子左臂上搭了个白大褂进来摸吊瓶问进度。约十分钟后这男子叫她,说其是医生,要看她孩子的病历,此后让她出了观察室,她刚走出楼门,这男子一把拽下她脖子上的金项链,转身就跑。她就追,并喊:“抢劫、抓贼……”到医院门口后有几个工人帮她追,在田王十字西南角工地里面把这男子追上抓住了。2、公安洪庆派出所证明,2010年3月16日14时38分,其干警接警后赶至田王十字时,抢夺犯罪嫌疑人已被群众抓住押在治安岗亭中,遂将其带回审查。该所已掌握路强盗、骗摩托车的事实,并已立案侦查,路强到案后供认了该事实。3、路强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16日1点多,他在田王十字附近见一妇女脖子上有金项链,就起了歹心,想抢这金项链。他悄悄尾随到庆华医院寻找时机,想法接近此女,他从楼前晾衣铁丝上拿了件医用白大褂,夹在左臂装作医生进了观察室,摸了一下吊瓶,问了一句:“快完了吧”并装着认真地看了病历。约10分钟后,他将这妇女叫到观察室外一空地上,趁其不注意一把拽下金项链转身就跑。这女的就在后面追,不停地喊:“抢劫、抓贼”,出医院大门后有几个男的帮着追,在田王十字西南角一个工地,他被抓住了。4、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具体位置及状况。5、灞价鉴字(2010)第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金项链价值2115元。上列各宗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强抢夺、盗窃、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以借为名取得他人财物后未经同意随即变卖,得款后用于吸毒等,无归还的意愿,也无归还的能力,显属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故其否认诈骗的辩词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唯鉴于其抢夺目的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能够坦白交待其罪行,量刑时可适当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江蕾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