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要求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黄某某要求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某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要求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杨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于1995年3月10日入浦江黄峰精神专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后又复发,至今病情未见好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某某的母亲黄某某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