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陈甲等与陈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陈甲,李某某,陈某、陈甲、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陈乙道路交通,陈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甲。原审原告:陈甲。原审原告:李某某。原审被告:陈乙。原审原告陈某、陈甲、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陈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4)温民一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审原告陈甲对原判有异议,认为判决错误。本院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台温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陈甲明确表示其对原判已无异议,愿意按原判执行,并请求终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林 莉 莉审 判 员 郑勤俭审判员陈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 必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