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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陈甲等与陈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陈甲,李某某,陈某、陈甲、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陈乙道路交通,陈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甲。原审原告:陈甲。原审原告:李某某。原审被告:陈乙。原审原告陈某、陈甲、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陈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4)温民一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审原告陈甲对原判有异议,认为判决错误。本院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台温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陈甲明确表示其对原判已无异议,愿意按原判执行,并请求终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林   莉   莉审 判 员 郑勤俭审判员陈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   必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