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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绿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纽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纽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绿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纽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绿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慕生。上诉人杭州纽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认定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及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错误,本案应为联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没有约定管辖,原审认定有管辖权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2010年4月13日对帐单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载明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故双方当事人讼涉企业借款属借款合同的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绍兴县绿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