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坚与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陈坚。被告: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坚与被告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坚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坚以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坚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