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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有限公司与上海蒂澳羊××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有限公司,上海蒂澳羊××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上海蒂澳羊××司。×座。法定代表人:董某。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蒂澳羊××司承揽加工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蒂澳羊××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毛纱加工业务,也不存在承揽合同,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1月至4月委托原告加工山羊绒纱,原告分别于2008年1月21日、6月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二份交给被告,发票中注明为毛纱加工费,本案为承揽合同,原告系承揽方,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蒂澳羊××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