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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483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巴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增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原告何某某起诉称:2008年6月9日,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归还借款。被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某某理应承担共同的归还责任。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何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件),证明被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4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黄某某、蒋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所有特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6月9日,被告黄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另查明,被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1月22日申请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某欠原告何某某人民币2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可证。被告在借款发生以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未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故原告提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蒋某某共同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蒋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金增儿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叶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