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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凯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