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三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章 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凯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