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飞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飞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飞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飞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6974元,由原告湖州新奥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