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兴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圆明园饺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兴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圆明园饺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兴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大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圆明园饺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著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房屋使用费11558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417元、执行费171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3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圆明园饺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714.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实计算);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余文庆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