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兆志与杨燊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志,杨燊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胡兆志,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08223976,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大埭村192号。被告:杨燊淼,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08084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金余村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志与被告杨燊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兆志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