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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兆志与杨燊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志,杨燊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胡兆志,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08223976,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大埭村192号。被告:杨燊淼,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08084114,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金余村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志与被告杨燊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兆志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