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袁和平与罗建国、陈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和平,罗建国,陈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袁和平,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建国,女,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克勤,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和平与被执行人罗建国、陈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和平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配合申请执行人袁和平办理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号14栋19层2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32元、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建国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号14栋19层2室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袁和平(身份证号420103195211153214)。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