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与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与许某某、施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与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50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台州市××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起诉称,被告许某某、施某某系夫妻。2008年10月16日,被告许某某以经营生意为由由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要求被告许某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从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到实际归还止逾期偿还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判决由被告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的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许某某由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台州市××彩印包装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6日,被告许某某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由被告台州市艺丰某某包装厂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00”。被告台州市艺丰某某包装厂在借条上盖章,以示为许某某向原告借款担保。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原告于2010年6月1日诉至法院。另查明,彩印包装厂,系许某某个人独资开办的企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台州市艺丰某某包装厂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款被告许某某应当返还。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在借条上盖章为许某某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未到庭抗辩,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共同偿还。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施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6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许某某、施某某负担,被告台州市××彩印包装厂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