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煌博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不能确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温州市煌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06号原告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998号。法定代表人潘洪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献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遂昌县妙高镇前山路16号。被告温州市煌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金路金竹工业区419-6号。法定代表人吴陈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煌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以被告的经营地址不能确定,本案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浙江凯恩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