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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庄林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庄林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贤焕。被告庄林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圣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肖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庄林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诉讼风险为由,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瑞安市塘下镇前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