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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赛特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德忠,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G0/A1/03740899,金额为50万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7日发出公告。该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已向银行主张权利,现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裁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