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786号原告上虞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狮子村,组织代码67164053-5。法定代表人谢小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才,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陈玲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铁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