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抗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3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才兴。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忠。申诉人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6月9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5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戚卫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