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嵊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嵊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谢某某。申请人谢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某诉称,申请人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27日晚,李某某在随浙嵊渔运1387号船出海作业中在码头意外落水。事后经过多方寻找都没有结果,至今下落不明。李某某意外落水至今已有四年多,经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生还可能,为此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金平社区,系浙嵊渔运1387号船主。申请人谢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27日晚,李某某在随浙嵊渔运1387号船出海作业中,于码头落水失踪,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30日在舟山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浙嵊渔运1387号船员、事故发生地嵊泗县公安局洋山边防派出所、嵊泗县洋山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嵊泗县菜园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陈述、本院签发的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某某于2004年5月27日在随浙嵊渔运1387号船出海作业过程中,在码头落海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事故调查部门证明,李某某已无生存可能,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谢某某系李某某配偶,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洁琼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