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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肖春与吴克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肖春,吴克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吴肖春,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10278484,住苍南县赤溪镇文卫路镇府宿舍101室。被告:吴克累,1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肖春与被告吴克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肖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肖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肖春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