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浦江县环城西路三区133号-1四楼的一间套房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浦江县环城西路三区133号-1四楼的套房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予、变更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严思思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148号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0)金浦商初字第21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浦江县环城西路三区133号-1四楼的套房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予、变更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周利民联系电话:8818****二0一0年七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