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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