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任建武与沈传伦、陈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武,沈传伦,陈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武,农民。被执行人:沈传伦,农民。被执行人:陈碧云,农民。本院在执行任建武诉沈传伦、陈碧云(2008)慈民二初字第15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传伦、陈碧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6100元,执行费4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18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