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涂料有限公司,杭州××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江笕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杭州××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笕桥××组。法定代表人马甲。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诉被告杭州××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喷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慧文独任审理。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涂料××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喷涂××法定代表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料××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2008年5月17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油漆费195000元,并约定4个月付清(每月25号付),当日出具欠款协议一份。但被告仅在9月至11月支付87756元,尚欠原告货款10724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7244元,利息损失12386.7元,合计119630.7元,利息损失直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喷涂××辩称,2008年公司由马乙负责经营,现马乙下落不明,希望找到马乙核实事实。审理中,原告涂料××提供欠款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244元的事实。对原告涂料××提交的证据,被告喷涂××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与原告涂料××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8年5月17日涂料××向喷涂××出具的欠款协议系被告喷涂××的真实意思表示,喷涂××应按照欠款协议确认的金额和付款期限支付货款。因此原告涂料××要求喷涂××支付货款和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喷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杭州××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07244元,并赔偿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元,由被告杭州××喷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慧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