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克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亚莉,于春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莉,于春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克民初字第547号原告黄亚莉,住克山县。被告于春玲,住克山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莉与被告于春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亚莉要求追究被告于春玲的刑事责任,现本案已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德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施冬冬附:法律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