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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法执字第2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关花、温婵庆等19人与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花、温婵庆等,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城法执字第2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关花、温婵庆等19人,均系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健,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慧军,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扬,该饭店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花、温婵庆等19人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案非终字(2009)10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6月7日拍卖了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的机械设备一批,得款42372元,扣除本案应收取的费用4677元(其中申请执行费567元;拆装搬运、人工费3250元;评估费600元;开锁费260元。)余款376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关花、温婵庆等19人,尚欠的工资6305元因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明峰饭店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关花、温婵庆等19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案非终字(2009)1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 锦审判员 冯喜元审判员 曾广响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敖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