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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邦福与金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邦福;金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90号原告:罗邦福,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杭温路245号。被告:金友志,大溪镇小塘村3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邦福与被告金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邦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邦福负担。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