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4197-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原告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为与被告阮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泰××起诉称:被告系台州市香格××花园××室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某某司,原告与鑫泰投资有限公某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8年6月4日,被告与鑫泰投资有限公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向该公某购买坐落在台州市香格××花园××室房屋一套,根据该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入住后成为该小区的业主,并服从原告的管理。原告装修入住后,由于其卫生间洗脸盆安装不牢固脱落砸断下面三角阀造成漏水,房间水满后流经走廊进入电梯,造成电梯轿厢内线路板和智能化主板进水,并最终导致进水部件损坏。为此,由业主、物业、电梯工、智能化保修工四方人员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了现场确认。此后原告对受损电梯和智能监控系统进行了维修,支付了相关费用36500元。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支付维修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偿365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阮某某答辩称:一、对发生漏水的原因没有异议,原告作为管理单位,对自己小区管辖范围内应当做到安全保障,在被告房间漏水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的管理责任,扩大了本案损失,原告应当承担部分的过错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双方确定了电梯配件等,但并不代表这些东西都已经损坏,原告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理,对该修理费是否合情合理值得考虑。2009年12月29日的增值税发票的税收是按照17%收取的,原告享受了税收的部分要被告承担是不合理的。对于原告提出的整个损失没有清单,光凭二张发票不能证明损失情况。综上,被告愿意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原告鑫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被告是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原告是物业管某某司的事实;2、蒂森电梯买卖合同报价单传真件,证明原告为新的电梯设备与蒂森公某达成协议的事实;3、电梯设备清单,证明损坏的电梯设备费用估价情况;4、增值税发票两份,证明原告为维修电梯设备支付了相关费用的事实;5、证明,证明原告组织四方面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财产损失的事实;6、邮寄给被告被退回的邮件信封及通知各两份(其中一个当庭拆封,另外一个在提交时已经拆封),证明原告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到公某来承担电梯维修,被告拒绝出面维修。被告阮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关联性没有异议,既然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被告来维修,被告对原告进行维修价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5没有异议,即对进水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设备进水之后是否损失有异议;对证据6,原告提供的不符合常规,因为被告一直住在原告管理的小区内,原告将通知邮寄到黄岩,这不符合常理,对于邮寄的内容也反映不出,逾期退回就说明没有送给被告,被告一直与原告在协商,而原告不愿与被告协商,其目的就是扩大损失,有些设备进水是没关系的,原告全部换掉是扩大损失。被告阮某某未提供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5,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证据4与证据5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真实性可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鑫泰××与鑫泰投资有限公某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鑫泰××成为台州市香格里拉花园的物业管某某司。2008年6月4日,被告阮某某与鑫泰投资有限公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向该公某购买坐落在台州市香格××花园××室房屋一套,被告装修后入住。2009年10月30日夜,该房屋因卫生间洗脸盆柜子安装不牢固脱落砸断下面三角阀造成漏水,房间水满后流经走廊进入电梯。原告当夜未住在该房内,原告鑫泰××保安于次日凌晨发现后即电话通知原告。当日下午业主、物业、电梯工、智能化保修工四方人员经现场检查漏水造成电梯轿厢内线路板和智能化主板进水,并确认进水部件有,电梯配件:ms2v0ll.hv03、1mf4hv2、6mf4hv2、tcmmf3、液晶显示屏、f9门机,智能化刷卡系统:电梯半球摄像机、对讲联动楼层控制器、楼层扩展板、走用电源、密码刷卡器、摄像机电源。此后原告与蒂森电梯有限公某杭州分公某和浙江东某某技有限公某联系受损电梯和智能监控系统维修事宜,蒂森电梯有限公某经维保人员检修核实,以下设备:f9门机、轿内8.4寸液晶显示屏、ms2-c损坏,报价共计16900元,浙江东某某技有限公某对以下设备:对讲联动楼层控制器、楼层扩展板、电梯密码刷卡器、电梯半球摄像机、开关电源报价20131.41元(含人工费和税金)。原告并两次通过邮局向被告邮寄通知,要求被告限期联系电梯修理和费用承担事宜,两份邮件均因故被退回。2009年12月,原告要求浙江东某某技有限公某对电梯控制系统和智能监控系统进行了维修和安装,并支付该公某价款19600元,支付蒂森电梯有限公某杭州分公某价款16900元,两公某均向原告开具了发票。本院认为:本案台州市香格里拉花园9幢电梯因进水受损,系因被告房屋的卫生间洗脸盆柜子安装不牢固脱落砸断下面三角阀造成漏水所致,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房屋装修后室内物件脱落砸断三角阀造成漏水,与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而且原告工作人员在凌晨发现后及时通知了被告,故被告认为原告扩大了损失不能成立,其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电梯系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作为小区物业管某某司的原告负有维修保养的物业服务义务。在被告一直未对受损电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原告为了业主的正常使用以及物业服务的需要,对电梯进行了维修并无不当,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从提供配件和安装的两家公某出具的报价单来看,所列配件均属业主、物业、电梯工、智能化保修工四方人员现场确认的进水配件之列,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价款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其认为价款包含税金要求被告承担不合理的辩解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支出的修理费用36500元,被告应予支付。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支出的费用,原告要求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6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0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