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简忠原与陈先浙、陈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忠原,陈先浙,陈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简忠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308609x,住苍南县灵溪镇新建小区39-4幢302室。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浙,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01145150,住苍南县灵溪镇02小区莲花组团1幢303室。被告:陈碧清,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817516x,住苍南县观美镇新美路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忠原与被告陈先浙、陈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忠原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忠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财产保全费730元,由简忠原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