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段瑞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段瑞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霍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瑞华,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救护司机。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经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31日被霍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瑞华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玲玲、王涛,被告人段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段瑞华接到高速路政求救电话称:祁临高速929路段发生车祸,有两名伤员。后段瑞华与其弟段伟华赶到事故现场将伤者拉至霍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段瑞华将受害人孙x、孙xx拉至太平间后,盗得死者身上携带的咖啡色诺基亚8800e型手机一部,黑色Acynall牌手机一部,现金1200余元。经鉴定:咖啡色诺基亚8800e型手机价值5984元,黑色Acynall手机价值600元。现赃物及赃款已追归失主。 被告人段瑞华于2010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xx、朱xx、孙xx、孙xx1的证言,鉴定结论书,霍州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段瑞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段瑞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主动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秦建华 审判员 白银峰 审判员 廉爱玲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