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叶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7年3月1日,被告母子俩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款于2007年8月归还。2007年8月31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款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6月、2008年12月各归还30000元,借款月利率1%。当天,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最迟于2008年12月还清。后被告仅归还10000元,余款80000元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80000元。被告叶某某答辩称:借款系事实。2010年3月5日,被告付息一次。2010年4月1日支付原告1000元,当月被告再次支付给原告2000元。被告认为,该3000元应算归还本金,目前尚欠原告本金77000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被告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款于2007年8月归还。2007年8月31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款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6月、2008年12月各归还30000元,借款月利率1%。当天,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最迟于2008年12月还清。出具承诺书后,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2010年2月。2010年4月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同月25日,被告再次支付给原告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1%,则被告于2010年4月所支付的3000中的800元系支付2010年3月份的利息,其余2200元系归还借款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7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被告叶某某负担87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