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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剑锋与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锋,朱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周剑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楼许村周家**号。被告:朱伟龙,诸暨市人,现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祥生福田花园***幢*单元***室。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剑锋与被告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周剑锋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周剑锋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