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剑锋与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锋,朱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周剑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楼许村周家**号。被告:朱伟龙,诸暨市人,现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祥生福田花园***幢*单元***室。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剑锋与被告朱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周剑锋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原告周剑锋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仙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