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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商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宋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1,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兰商初字第4618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84号。负责人刘洪琪,行长。委托代理人贺俊芹,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宋某某,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宋某某1,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告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1、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期枫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颜士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