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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新玲印花厂与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新玲印花厂,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新玲印花厂-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六村工业区b区厂房。代表人:蔡雪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标,宁波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二村葡萄园路。代表人:胡爱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闻胡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玲印花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冻结了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的银行存款26740元。2010年7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涛制衣厂的银行存款2674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