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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章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周汉裕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周汉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章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程学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统彪,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兰斌,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汉裕,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诉被告周汉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元,公告费人民币270元,合计人民币6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吴 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