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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民终4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吴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吴红辉;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上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4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F层。法定代表人:沈世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审被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上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C区7栋1楼。法定代表人:孙烨,总经理。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红辉、原审被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杨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