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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与上××物流××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上××物流××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区东浦镇鲁西村。法定代表人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物流××司,省宁波市××彩虹××路××12b-3。法定代表人王乙。上诉人绍兴市××化纤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是一般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到达目的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托运合同及绍兴镜达化纤有限公司b00king0rder等证据载明:目的港美国洛杉矶,运输方式海运。上诉人以承运货物至洛杉矶因故被人提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间发生的纠纷应属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