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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周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13号申请人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40。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申请人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3904032号(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海晶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力顺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永   军审 判 员 汪德荣审判员王元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   荧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