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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朱月明与何方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明,何方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60号原告:朱月明。委托代理人:张勇海。被告:何方米。原告朱月明为与被告何方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月明委托代理人张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方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月明诉称,2008年2月,依约借给何方米人民币100000元,至今何方米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何方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9000元(按月息为1.5%自2008年2月23日起暂算至2010年4月22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何方米未作答辩。朱月明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2月22日借条一份。证明朱月明与何方米之间的借贷关系。何方米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何方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朱月明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2月22日,何方米向朱月明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朱月明借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借期至2008年6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月息为1.5%)。期满,何方米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月明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朱月明与何方米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朱月明依约将人民币100000元出借给何方米,何方米收到后出具了借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何方米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朱月明要求何方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90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何方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方米归还朱月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9000元,合计人民币1390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何方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何方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