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号申请人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薛某某,女。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公司)因与薛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57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公司称,仲裁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法××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薛某某多交在吵架并意图打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相关证明,但仲裁庭却不予认可,严重违背事实的真相。事实是:薛某某先后于2009年7月20日和7月21日在上班时间内分别与工厂保安刘方武和生产组长付玲秀在厂生产车间内吵架并意图打架。但当时法××公司考虑到公司现效益很差,招工人也比较困难,为不影响生产,法××公司极力跟薛某某和保安人员刘方武做调解思想工作。因此当时仅对薛某某和保安刘方武两人严重违反厂规之事的行为仅从轻作经济处罚以示警告处理,并未严格按规定对他们两人作辞退处理。其事实与真实性都是有全体员工的签名可证实的,而且薛某某的亲表妹薛月娥也是我公司员工,其当时也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这也证明会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的。当时薛某某声称被与她发生纠纷的保安刘方武打伤而打110报警,罗岗派出所也出警处理了此事。但在7月21日上午薛某某又因个人之间的纠纷与组长付玲秀在生产车间吵架并意图打架,幸好被公司在场员工聂彩霞拉开。7月20日-21日薛某某一直未上岗工作。说法××公司对她作出的经济处罚她不服,并在法××公司办公室内吵闹,口口声声叫法××公司辞退她。签于以上情况,法××公司因薛某某不但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厂规章制度,而且被申请人态度极不端正,所以不得以对薛某某依法作出辞退处理,并在当天结清工资给她。但更意想不到薛某某品德行为恶劣,竟在财务那偷走自己的考勤卡。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57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申请人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法××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聂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