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培坤与严永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坤,严永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28号原告王培坤,曹娥街道孝女庙村187号2室,身份代码330622195603310017。委托代理人章关镇,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永坚,百官街道百岭路34号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310300012。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培坤与被告严永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永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坤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坤撤回对被告严永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方艳青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