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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于世明与李希茂、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明,李希茂,顾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20号原告:于世明。委托代理人:于世禄。被告:李希茂。被告:顾晓燕。委托代理人:张琦、于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明诉被告李希茂、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明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于世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于世明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