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于世明与李希茂、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明,李希茂,顾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20号原告:于世明。委托代理人:于世禄。被告:李希茂。被告:顾晓燕。委托代理人:张琦、于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明诉被告李希茂、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明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于世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于世明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