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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代表人郑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丘某某,广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上诉人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